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系列宣传(合集)
时间:2024-11-22 浏览量:742
监管案例一
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某上市公司对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相关项目的债务重组收益予以确认。一是在不满足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司两个项目提前确认年度投资收益,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559.1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78.85%;二是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某债务重组事项未保持应有的审慎,高估资产收益,导致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792.9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0.10%。上述事项导致该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2.16万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利润总额1977.44万元的118.95%。更正上述会计差错后,该公司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由盈转亏。
2024年10月,陕西证监局对该公司及3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4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
资本市场是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从严惩治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合力。财务造假是“毒瘤”,重拳打击“零容忍”。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精神,持续深化打假防假体制建设,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违法行为,让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各上市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
监管案例二
债券发行人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债券发行人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该债券发行人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依法对该债券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对该债券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对另外5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0万元、900万元、750万元、280万元、20万元的罚款,其中3人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1名责任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案例警示
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融资效率、强化市场约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债券发行人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证监会依法对某债券发行人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按照其所募集资金的20%进行处罚,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市场禁入,是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以来的最严尺度,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财务造假。各发行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案例三
某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案情简介
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某地产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在审计过程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违背多项审计要求,多项审计程序失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未发现某地产公司大金额、高比例财务造假。一是审计工作底稿失真,地产项目观察中约88%的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底稿记录内容严重不可靠。二是现场走访程序失效,现场走访认为符合交楼条件的楼盘大部分实际未竣工交付,部分至证监会实地调查时仍未竣工交付,甚至是“一片空地”。三是样本选取范围失控,任由某地产公司替换样本,将某地产公司标注“不让去”的地产项目排除在走访样本之外。四是文件检查程序失灵,核验无异常的交楼清单,实际上大量业主签字确认日晚于资产负债表日。五是复核程序失守,现场走访程序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复核人员基于对走访人员的“信任”出具复核结论。其为某地产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某地产公司5次债券发行出具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某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情形,证监会依法责令改正,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期间执行的某地产公司审计项下的全部违法业务收入2774万元依法全部予以没收,并处顶格罚款2.77亿元,同时对4次未收费债券发行审计服务每次按上限罚款500万元、合计罚款2000万元,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罚没款总计3.25亿元。对3名责任人分别罚款400万、120万及60万,对其中1名责任人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警示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以自身声誉为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提供保证的中介机构,承载着整个市场的重托和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全面注册制下,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愈发重要。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职、失效行为,一定程度上掩盖甚至纵容了某地产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严重侵蚀法律和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证监会严惩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压实“看门人”责任,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全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广大中介机构应引以为戒,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提升执业质量,发挥好“看门人”作用。
监管案例四
马某内幕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底起,某上市公司与山东某国资公司开始洽谈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事项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刘某作为山东某国资公司前董事长,具体推进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经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交易行为人马某与刘某存在多次微信通话联络。马某在敏感期内11个交易日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114万余股,成交额约1143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马某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253万元。马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集中、大量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持股高度集中,交易时间短,交易金额远大于涉案账户开户以来其他股票交易额,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对其异常交易行为,马某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未能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综上,认定马某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2024年3月,陕西证监局对马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马某“没一罚一”,罚没款共计506.5万元。
案例警示
内幕交易等违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重点。从事内幕交易,除了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甚至证券市场禁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内幕交易切勿碰,短暂获利终是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不仅不能保证获利,还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投资者应坚持依法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切莫贪图不当小利而践踏法律红线。
监管案例五
张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情简介
张某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期间日均持有该股票4605万股,占流通股本均值10.85%,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影响“华英农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致使“华英农业”股价大幅偏离板块综合指数和行业指数,共计获利1.33亿元。
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三项“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依法对张某“没一罚一”,罚没2.66亿元。
案例警示
本案中,张某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证券市场,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使证券市场供需关系无法发挥其自动调节作用,通过扭曲证券交易价格,“骗取”广大投资者“接盘”,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实质是对不特定投资者的“欺诈”,必须严厉打击。证监会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严惩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者,助力维护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应引以为戒,在股票买卖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莫踩违法交易的红线。